小光 2008-3-12 13:35
申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广西审结一起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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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股东未及时提起诉讼驳回诉请 t/Y1A)h6Pm"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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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讯(记者刘晓燕黄星航通讯员陈忠强)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智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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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强是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退职工,认为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红利分配办法侵害了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遂向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股份利润分配方案无效,并判决被告补给原告2005年度分红还应得的利润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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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01由国有独资公司改制而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制定有《公司章程》。原告原系被告的员工,在公司成立时,购买了公司股份4000元,并于2002年申请内部退养,成为被告的内退职工。2005年12月21日,被告召开董事会第二届六次会议,通过了《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岗位劳动贡献分红管理办法》,并将该《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06年1月21日公司董事会又召开第二届七次会议,通过了《广维集团董事会关于2005年度分红方案》的决议。2006年1月23日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对《办法》和《方案》进行表决。由于未能获得全体股东同意通过,公司董事会即于次日再次召开第二届八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2005年度分配方案的补充决议》,将《方案》中第二条规定的内容调整为“从工资总额中提取500万元并参照《岗位劳动贡献分红管理办法》进行奖励和分配”。此后,被告依据《方案》第一条的规定,不论在岗或非在岗在职的股东,都同股同权的按每股0.20元(含税)进行税后利润分红。而在岗在职的员工,除按其股份领取利润分红外,还依据《补充决议》的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500万元并参照《办法》规定的系数进行奖金分配。被告对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第二条没有实际履行。原告已不是被告的在岗在职员工,未能依据董事会通过的《补充决议》领取奖金,但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已经与在岗在职的股东同股同利地领取了2005年度的利润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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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2005年度税后利润的分配对全体股东,已经同股同利、同股同权按每股0.20元进行分红,没有损害到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办法》和《方案》违法,请求确认无效。因为原告没有在除斥期间内及时提起撤销之诉,除斥期间已过,原告的权利消灭。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