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专家 2008-8-10 19:18
风险资本境内投资模式的几点评述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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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风险投资基本上采取“由外向内”的投资模式。公司创始人(founder)在国外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特殊目的公司在国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并通过并购或者合同控制方式实质控制国内实际运营的资产(实体);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特殊目的公司层面,特殊目的公司向风险投资基金发行优先股以获取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特殊目的公司获取资金之后,以增资或者股东贷款方式,将所获得的资金投入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分配有关资金的使用。“由外向内”的传统投资模式有着许多优势:风险投资基金通过投资于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投资国内资产(实体),可以达到中国政府对其投资监管的最小化,同时利用国外灵活的公司法安排一系列国内公司法无法给予的特别权利,而且便于安排包括海外上市在内的一系列退出机制。然而政府出于对资本外逃以及流动性资本短期套利两种截然不同资本流动的戒备心理,从200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11号文开始,经历29号文、75号文,到商务部2006年10号文以及2007年6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106号文,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返程投资和关联并购的法规,其中商务部2006年10号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106号文将这方面的管制推向最高峰。2006年9月8日商务部10号文生效之后,商务部目前为止尚未批准任何关联并购,因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并购境内企业将境内资产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模式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在这些限制之下,对于成长性强的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开始考虑直接投资国内企业而不再坚持“由外向内”的模式。另一方面,国内本土风险投资基金开始蓬勃发展。对于许多国内基金而言,赴海外投资一家控股公司然后再由控股公司返程投资回到国内的结构涉及境内机构对外投资、境外公司境内返程投资等一系列复杂、繁琐且耗时的法律程序,因而青睐于境内直接投资。更为令人鼓舞的是,目前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基金培育的企业开始在国内上市;随着2006年6月深圳中小企业板实现全流通后的上市“开闸”,以深圳同洲电子登陆中小企业板并融资3.5亿元为标志,拉开了风险投资国内资本市场退出的序幕。截至2006年底,已经有5家风险投资企业在深圳中小板实现IPO,占2006年22个风险投资企业IPO案例数的2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