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就必须要维护市场结构的竞争性,使市场上保持足够多的竞争者。如果对企业兼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集团无度地发展,大规模的企业联合就将迅速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从而不可能维持市场的竞争性。不仅如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为摆脱竞争的压力,本身就有追求垄断的愿望和限制竞争的自发倾向。如果法律上对企业合并不加控制,合并就会成为企业谋取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手段。因此,要从法律上确定合并的概念、界定市场、确定市场地位的标准,此外还需要制定控制合并的程序,如达到一定规模的合并必须事先申报等。博瑞金融论坛; n/ v X2 ?, ], X7 p/ `. s2 R/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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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滥用市场优势。这在保险业主要是针对利用带自然垄断和国家垄断性质的行业的市场优势地位进行强制保险。尽管在原有的《保险管理规定条例》中已有规定,但实务操作中仍屡见不鲜,因此须进一步强调和加强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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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业反垄断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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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5 d: \( F0 B7 K; I7 O* T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打造中国最具地域性特色最具互动影响力的金融行业城市社区 (1)执行者。可在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由保监会和工商部门共同派驻人员。而不应采用管理者和執法者混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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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除外。由于我国保险业在入世后向世界全面开放,因此该规则也应适用于境外保险机构。同时由于保险业毕竟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必然有一部分属于国家垄断,如对主要险种的费率和保险条款应由国家保险监督部门进行制定,以避免在这些险种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但其他险种的费率和保险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