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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反垄断法不可能豁免保险行业

本主题由 admin 于 2008-8-30 19:05 设置高亮

反垄断法不可能豁免保险行业

反垄断法不可能豁免保险行业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打造中国最具地域性特色最具互动影响力的金融行业城市社区; w" G: g: {+ ?- \
看到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后保险涉嫌垄断第一案,很有感慨。作为保险行业的一员,感觉心中一种酸酸的味道。重庆车主刘方荣以涉嫌垄断为由将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保险业界广泛关注。这是必然的现象。经过冷静思索之后,感觉有些话应该说说,虽很不成熟,说出来参与讨论。
- X7 p8 E: Y2 ^) S, N+ b& V  ?博瑞金融论坛重庆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涉嫌价格垄断,保险业应不应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优惠?
1 o* x# X8 \4 t$ {  r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打造中国最具地域性特色最具互动影响力的金融行业城市社区我认为,虽然保险业作为特殊行业会有一些特殊规则,但不可能也不应该得以豁免,否则与反垄断法的精神相违背,最终只会抑制保险行业发展。虽是业内人士,也应站在全局角度考虑问题,不应该只从眼前利益出发考虑问题。。
2 ?$ t1 Y3 j4 ?& Bwww.brjr.com.cn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在一些国家,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被视为严重的犯罪。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垄断的最大弊端就是阻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的优胜劣汰规则。它导致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限制竞争行为,不但会影响经营者间的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它还会破坏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运行机制,最终抑制经济发展的动力。 任何一个行业被垄断,最后只会抑制行业发展,百姓失去得到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只能任凭宰割!显然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 @9 ?/ H7 ~$ A) W; m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过度集中、以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性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www.brjr.com.cn4 O( ?  G$ ^) F" o! ^% v8 P. k0 ?
我国的保险业从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市场主体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断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机制初步确立。加之保险业其固有的规模经济要求和其他一些特点,天生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历史沿革,决定了保险业的产业集中度相对其他行业更高。保险业一直与电力、铁路、邮政、银行等行业一同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业。
. [. P5 L% r* j) r8 hwww.brjr.com.cn事实上,这些垄断行业中的一些企业已经接近于垄断状态。我认为,保险业界的中国人寿等业内巨头与微软公司、国美电器、中石油、中石化等行业巨头,均属此列。不然的话,那来的这些行业老总们高出普通老百姓几百倍几千倍的工资?同样一个地区,行业不同,普通员工的工资也会差上几倍十几倍?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打造中国最具地域性特色最具互动影响力的金融行业城市社区/ \1 O  g, U0 f3 m" H# i
对于垄断行业中的业内巨头的垄断行为同样要加以限制,不仅要反垄断,还要防垄断!那种认为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是豁免于《反垄断法》之外的认识,是对法律的误读。法律确实规定了“保护”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可是请问,那一项合法经营活动不受到“保护”? 博瑞金融论坛) w. ^  s7 b/ v3 A- V
诚然,反垄断法主要是反对垄断行为,而非反对垄断状态。企业依靠合法经营做大做强也无可厚非。但是,这些占市场份额奇高的企业,它门的一些经营决策尤其应当慎重,否则,就可能涉嫌垄断行为。对于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就必然会坚决反对。 博瑞金融论坛/ I0 }$ \, `! x8 l  H  E- Y4 o
同样,保险业在“经济宪法”中不可能获得豁免的优惠。不可能不面对《反垄断法》设置的壁垒和“雷区”。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是保险业在竞争中发展做大做强的发展之路。
6 G' r& y; w  q: @www.brjr.com.cn本案中,如果就象李方荣所说,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制订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该规定中做出了“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还制订了详细的实施办法及严厉的违约处罚措施的话。那么我认为,此行为就应属于价格协议行为,它基本属于固定保险市场价格的行为。自律公约出台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它一定程度上会限制自由竞争,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社团组织,主要工作是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不应制定市场指导费率。
% {5 @6 p+ z9 e0 B) e( M3 s1 B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打造中国最具地域性特色最具互动影响力的金融行业城市社区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这是源于2007年的“方便面协会”的事情,人大常委会上专门增加的明确规定,如果违反,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采取相应举措,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博瑞金融论坛7 C( R8 X0 k* l0 b/ v, |: B
重庆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博瑞金融论坛6 M6 R( ?. v4 j/ M5 n6 A
因为重庆的地理情况不一样,多山,道路情况不如北方好,事故发生率更高,因此费率高一点是正常的。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根据风险定价倒也应当;另一方面,保险业由于行业特殊在以前常采用的价格协议或协议行为,如行业协会主导下的“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中涉及价格协议的内容,就应当被认定违法。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打造中国最具地域性特色最具互动影响力的金融行业城市社区0 g+ [) x& E) e2 w" `* o
当然,任何一个行业在发展中都会力求通过回避竞争,背靠垄断以获得较高盈利。然而,这样的盈利水平并不能反映真正市场意义上的经营能力,即便表面的数字辉煌一时,但从提升其内在运营品质上看,终非根本、长远之计。
9 w4 q0 }! e. \1 q4 P  Z# \( Z! g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打造中国最具地域性特色最具互动影响力的金融行业城市社区透过此案可以看出,由于行业特殊,保险行业协会既往的行业性管理的一些做法、与反垄断法的政策取向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相应的矛盾甚至短时间内的冲突不可避免。反垄断法刚一实施,长安福特马自达、广州丰田等汽车制造企业立即表态,将不折不扣坚决执行,并取消了对经销商的最低限价规定。说明保险行业的反映何其迟钝!说明保险行业协会的一些做法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是反垄断法给保险业的发展、给保险行业协会的旧有习惯势力带来的冲击。从眼前利益看,反垄断可能会使重庆的保险业原来的既得利益受损,会使其损失一些保费。但从长远看,消灭垄断利益,会促使其按市场本身规则去行使职责。诚然,行业协会的观念转变、职能调整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与适应。但是一部法律的实施,不能以行业协会准备好了没有为标准。反垄断法作为中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实施对国家,特别是对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 {# y# |6 z( a  D! C/ r2 [ - 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银行论坛|保险论坛|证券论坛|投融资理财论坛至于《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意思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在对其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同时,也要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行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应该严格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的地位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就是说,一方面《反垄断法》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却仍要约束你。而且,从第七条解读不出任何要对国有企业进行豁免的相关规定。 - 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银行论坛|保险论坛|证券论坛|投融资理财论坛- F0 Q- }) B1 o) Z6 C  L
虽然,考虑到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地位,在坚持统一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下,制定细化的配套法规,却也必要。而这一点,从《反垄断法》的第一个配套细则《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就可见一斑。该规定强调,考虑到银行、保险等行业和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较复杂,对其营业额的计算专门作出规定。但是注意,这里是对于银行保险业的营业额的计算问题,与保险价格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u- A- W5 i- A6 E  T  E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除了排斥竞争之外,垄断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具有妨碍创新的天性,竞争之于市场经济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能不断催生创新,并以此维持市场活力。保险业虽然有些特殊性,但是也不能游离于反垄断法之外,否则也会妨碍创新,抑制竞争,阻碍发展。即便一个地区也是如此,如果重庆游离于之外,那么它就会不能发展。重庆的保险费率较之周边地区偏高,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再如铁路运输,为什么市场经济这么多年了,这一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还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脚步?拥挤、排队、倒票成了其一道基本景观,显然,高度垄断下的行业发展创新能力的低下,正是其中的根本症结。保险业不能走这样的道路!
& T' l  s- {; n6 G) R  P* vwww.brjr.com.cn  当然,作为一部诞生于经济转轨时期的法律,反垄断法不可能尽善尽美,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垄断问题,特别是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追究,仍将是一大难点,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的不断出台完善、增强可操作性也需要时间。但我们也应看到,世界上反垄断立法最完备的美国,其反垄断法律体系历经一百多年才渐趋成熟。中国的反垄断法更需要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笔者得知,最近将有许多部门的“三定”规定发布实施,这无疑是个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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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于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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