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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 ——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的选择

在我国,目前只有《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作了规定,将其确定为债务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⑩]在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中,被提到的可供选择的登记机关主要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信贷征信机构。11究竟作何选择方为妥当,值得斟酌。

(一)公证机构作为登记机关的可行性分析

若将公证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首先可以质疑的是其权威性和适宜性,即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法,可否由主要履行证明职责的的公证机构进行?更为致命的是,大城市的公证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划内设有多个相互独立的公证处,权利人可以在担保人所在城市的任何一家公证处办理登记,且担保人的处所时有变动的情况,而各公证处之间并未共享数据库。那么第三人若要获知某一应收账款之上有无质权设立之情事,必须跑遍这些公证机构,奔波之苦足以抵消其查询的积极性,陷登记之公示效力于不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的可行性分析

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是比公证机构更好一些的选择,因为应收账质押中的出质人多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农户或其他自然人甚少),而他们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设立登记,因此再将出质登记也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便于管理。但其面临的问题是,现阶段各地工商局之间的信息并不连通,必然会提高当事人登记和查询的成本;如果债务人住所地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的问题也颇让人困惑。虽然有学者提出可以促使全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微机联网,以使任何登记地的查询者都可以方便查知有关信息,[15]但另行铺设一套全国性的网络意味着高额的费用支出和过多的时间耗费,也不能使现有的网络资源(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得以充分利用。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中,往往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交大量的申请文件和缴纳高额的评估费用,严格限制查询条件等,银行等信贷机构对此已颇多微词。这也使得动产抵押登记在实践中基本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12若再赋予其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权限,它能否便捷、高效、低成本地履行好相关的职责,颇值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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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贷征信机构作为登记机构的可行性分析

我们认为,以上述两个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虽非绝对不可,但非为最佳选择,以前述安全和效率兼顾的标准来作选择,我们更赞同“七审稿”中的规定,即将设在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行的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为它已经拥有了覆盖全国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电子网络为平台,将给当事人的登记和查询带来极大的便利,也正符合登记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城市为单位,以贷款卡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其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使银行通过咨询系统有效地监督企业经营状况,掌握企业重要的信用记录。以银行的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其优势在于:一方面,国内任何金融机构都可以直接利用自己的终端计算机以电子方式进行登记,数据传输到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后,由其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将符合要求的登记信息逐层汇总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数据库中,以实现全国数据信息的共享。此种登记的效益、风险及信息的真实性等主要由债权人(如银行等)审查和掌控,程序异常简便。另一方面,由于登记信息由全国的金融网点互联、互用、互享,任一金融机构足不出户,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计算机网络检索应收账款之上的权利信息,查询成本也被压缩至最低。

其实,这种设计已得北美动产担保电子登记制度之精髓。而且我国央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目前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13现增添一项登记功能,改造成本不会太高,也不会对我国现有的登记管理体制和登记机关的人员编制等产生大的冲击。只不过在现阶段,该系统只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内部传输和检索相关数据,尚不足以对任意三人产生公示的效力。因此,我们建议应当适当放开该系统,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缴纳少量费用后,在当地的人民银行支行登记和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信息。

当然,登记机关的选择问题,并非纯粹取决于理论研究,更为关键的应该是取决于行政权力之间的调整或者称为再分配能否顺利实现。银行界人士积极推进并促成物权法草案中选择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难免有“部门利益”的考虑,但这一“举贤不避亲”的方案确实有其合理性与现实可行性;至关重要的是,立法方案中的这种选择还有另一方面的特殊意义:它可能成为我国整个物权登记制度迈向统一的电子登记制的第一步。14如果这一步能走得比较稳妥,在相关条件成熟之后,可以再考虑全部动产担保信息资源的整合,即将目前在其他部门登记的企业动产抵押、个人动产抵押以及存货抵押、保留所有权买卖等信息全部纳入到该系统中来,以利于解决当前互不统属的各个物权登记机关登记系统重复建设的问题,降低整个登记系统的运作和管理成本,减轻当事人的登记和查询负担。如此,则大量发生的各种动产担保交易将会在更加安全、高效的法律环境中运行,一个完整的融资链条也得以形成。这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发展乃至社会经济的全面繁荣,将是裨益无穷的,对于逐步实现从分别登记制到统一登记制,从部分纸质登记、部分电子登记到全面电子登记制的过渡,也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作者简介:刘保玉(1963-),男,河南省郑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物权法、担保法、民法原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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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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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够辛苦的,找了这么多!认真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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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顶,LZ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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