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的选择
在我国,目前只有《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作了规定,将其确定为债务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⑩]在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中,被提到的可供选择的登记机关主要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信贷征信机构。11究竟作何选择方为妥当,值得斟酌。
(一)公证机构作为登记机关的可行性分析
若将公证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首先可以质疑的是其权威性和适宜性,即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法,可否由主要履行证明职责的的公证机构进行?更为致命的是,大城市的公证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划内设有多个相互独立的公证处,权利人可以在担保人所在城市的任何一家公证处办理登记,且担保人的处所时有变动的情况,而各公证处之间并未共享数据库。那么第三人若要获知某一应收账款之上有无质权设立之情事,必须跑遍这些公证机构,奔波之苦足以抵消其查询的积极性,陷登记之公示效力于不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的可行性分析
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是比公证机构更好一些的选择,因为应收账质押中的出质人多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农户或其他自然人甚少),而他们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设立登记,因此再将出质登记也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便于管理。但其面临的问题是,现阶段各地工商局之间的信息并不连通,必然会提高当事人登记和查询的成本;如果债务人住所地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的问题也颇让人困惑。虽然有学者提出可以促使全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微机联网,以使任何登记地的查询者都可以方便查知有关信息,[15]但另行铺设一套全国性的网络意味着高额的费用支出和过多的时间耗费,也不能使现有的网络资源(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得以充分利用。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中,往往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交大量的申请文件和缴纳高额的评估费用,严格限制查询条件等,银行等信贷机构对此已颇多微词。这也使得动产抵押登记在实践中基本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12若再赋予其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权限,它能否便捷、高效、低成本地履行好相关的职责,颇值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