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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儿子担保还款

父亲为儿子担保还款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郭劲的债权应否保护,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有二种意见,一是判决皮仙清偿皮宝所欠郭劲货款8560元及其利息。其理由是:本案保证合同有效,且该保证合同已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债权人也已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二是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判决驳回郭劲的诉讼请求。

    案情

    郭劲在生意往来中结识了皮仙之子皮宝,2003年8月10日皮宝向郭劲出具了一张货款8560元的欠条,并保证在9月份归还。同年9月14日皮宝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3年12月5日,郭劲在火车站拦住了准备出差的皮仙,并提出了皮宝欠款之事,且将欠条给皮仙辨认,要其担保还款。皮仙出于无奈在此欠条上写明:“此事在本月底前弄清为好,如没弄清2004年6月底前由家庭给他偿还。”之后,郭劲在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内,多次催皮仙还款无果,遂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皮仙承担担保责任,清偿保证主债务及其利息。皮仙辩称,其担保是在郭劲逼迫下所写,应确认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皮仙与郭劲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理由如下:

    1、从皮仙订立保证合同主观方面看,皮仙因公出差去吉安火车站,并非找债权人郭劲订立保证合同,郭以子债父还为由,要求皮仙保证代皮宝履行债务之责,皮与之订立保证合同时要去赶火车,主观上是出于无奈。

    2、从该保证合同订立的客观方面讲,也违背了保证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债权人郭劲是在债务人皮宝已经逾期未还款,且保证人不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来源的情况下,郭劲强求与主债务毫无关系的仅与债务人有父子关系的第三者皮仙签订保证责任合同,违背了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的程序。

    3、从皮仙所写保证内容分析,也存在保证主体与保证内容不明确。皮仙写“由家庭给他偿还”,意味着家庭是该保证责任的承担者。然而,家庭是个集合体,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家庭代为还债”其主体不明,以何财产还债也不明确。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皮仙在皮宝出具的欠条上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郭劲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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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对一些担保知识很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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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我爱卡卡西在2007-10-9 9:01:35的发言:

    郭劲在生意往来中结识了皮仙之子皮宝,2003年8月10日皮宝向郭劲出具了一张货款8560元的欠条,并保证在9月份归还。同年9月14日皮宝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3年12月5日,郭劲在火车站拦住了准备出差的皮仙,并提出了皮宝欠款之事,且将欠条给皮仙辨认,要其担保还款。皮仙出于无奈在此欠条上写明:“此事在本月底前弄清为好,如没弄清2004年6月底前由家庭给他偿还。”之后,郭劲在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内,多次催皮仙还款无果,遂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皮仙承担担保责任,清偿保证主债务及其利息。皮仙辩称,其担保是在郭劲逼迫下所写,应确认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皮仙与郭劲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理由如下:

    1、从皮仙订立保证合同主观方面看,皮仙因公出差去吉安火车站,并非找债权人郭劲订立保证合同,郭以子债父还为由,要求皮仙保证代皮宝履行债务之责,皮与之订立保证合同时要去赶火车,主观上是出于无奈。

其实,此处皮仙是否充分举证了其主观的无奈呢?另,无奈并非法定合同无效的条件。

    2、从该保证合同订立的客观方面讲,也违背了保证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债权人郭劲是在债务人皮宝已经逾期未还款,且保证人不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来源的情况下,郭劲强求与主债务毫无关系的仅与债务人有父子关系的第三者皮仙签订保证责任合同,违背了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的程序。

保证合同是可以在债权成立甚至逾期后订立的。

    3、从皮仙所写保证内容分析,也存在保证主体与保证内容不明确。皮仙写“由家庭给他偿还”,意味着家庭是该保证责任的承担者。然而,家庭是个集合体,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家庭代为还债”其主体不明,以何财产还债也不明确。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

我以为,整案仅在此处不利于郭劲,因为家庭与皮仙的个人财产能否挂钩,表述模糊,且及便认定为皮仙的家庭财产,也并非皮仙个人所能决定,皮仙方,如其妻以皮仙未征得其同意签署保证合同而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是一个很能得到支持的辨点。

    综上所述,皮仙在皮宝出具的欠条上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郭劲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虽然结果正确,但过程值得商榷。

一家之谈,欢迎参与讨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11 10:16: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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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巫说的很好:)

只有这句“如其妻以皮仙未征得其同意签署保证合同而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是一个很能得到支持的辨点”,并不能改变本案的结果——皮仙个人连带是免不了的,夫妻共有财产的1/2可被执行。

女巫很认真地看了,比我认真。我只看了女巫写的。

我终于会设计签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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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皮宝入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而且其父,并未受到威胁。也不能以此说保证合同无效。

最多算是可撤销.

无法选择时,我努力地去享受; 无法反对时,我努力地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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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柏霖在2007-10-11 16:10:07的发言:

只有这句“如其妻以皮仙未征得其同意签署保证合同而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是一个很能得到支持的辨点”,并不能改变本案的结果——皮仙个人连带是免不了的,夫妻共有财产的1/2可被执行。

我正为这个问题纠结中

如果皮仙妻有效证明了皮仙提供保证时自己不知情,那么,此保证行为是类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被认定为无效呢,还是仅就皮仙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呢?

如是后者,夫妻共同财产若无分割约定,实则仅在离婚时方分割,婚姻存续时为共同共有。我以为,还是应该类比54条司法解释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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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苹果在2007-10-12 9:07:52的发言:

我想问一下,皮宝入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这个不应该属于不可抗力范围

而且其父,并未受到威胁。也不能以此说保证合同无效。

最多算是可撤销.

要认定可撤销,也应由皮仙出具确实证明属于可撤销情形。我认为,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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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女巫在2007-10-12 9:33:12的发言:

我正为这个问题纠结中

如果皮仙妻有效证明了皮仙提供保证时自己不知情,那么,此保证行为是类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被认定为无效呢,还是仅就皮仙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呢?

如是后者,夫妻共同财产若无分割约定,实则仅在离婚时方分割,婚姻存续时为共同共有。我以为,还是应该类比54条司法解释比较合适

首先,保证并不适用抵押相关条款,不能完全适用54条

其次,只要有保证的意思表示,皮的个人连带保证可以成立,并不一定纠缠在表述中是不是存在“家庭财产”的概念

再次,退一步讲,即便保证合同无效,皮也要承担责任,因为其对保证合同的无效负有责任,对债权人也要承担责任,应当是赔偿责任而非保证责任。

我终于会设计签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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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柏霖在2007-10-12 22:00:04的发言:

首先,保证并不适用抵押相关条款,不能完全适用54条

其次,只要有保证的意思表示,皮的个人连带保证可以成立,并不一定纠缠在表述中是不是存在“家庭财产”的概念

再次,退一步讲,即便保证合同无效,皮也要承担责任,因为其对保证合同的无效负有责任,对债权人也要承担责任,应当是赔偿责任而非保证责任。

 恩恩,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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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学习了!!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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