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回答:
1、诉讼保全是必须要做的,因为即便银行抵押权仍有效的情况下,还有残值可以优先受偿。
1)银行贷款虽已逾期,信用社虽然没有起诉,但是估计没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有效。
2)抵押权优先受偿,如果你做诉讼保全并且是第一查封人,则你可在银行之后优先受偿。
2、查封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被查封的房产,但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3、受偿顺序是按照抵押、查封的顺序来确定的,而不是按照起诉顺序来确定的
补充:财产保全必须要做,而且一定要快。因为公告送达通知开庭公告期60天,加上答辩期,应当是90天后开庭;开庭缺席判决后需要公告送达判决书,60天公告期,15天上诉期,之后才能够申请执行。
这期间的时间很长,很容易发生问题,所以一定要做保全。查封顺序在先,绝对必要。
对于被告找不到的案子,从立案到能够执行,至少半年。
法律规定可以上网搜: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拍卖财产的若干规定等
另:本房产能否顺利拍卖,还有很多因素影响:此房目前有无人居住?产权人是否只有这一套住房?能否顺利腾退、交付?能否解决被执行人的安置问题等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6 12:46:24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