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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解答与交流~(用心解答!)

本主题由 柏霖 于 2008-1-21 19:16 设置高亮
楼主好样的[em17][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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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顶——谢谢帮顶的意思,不是哪个意思啦

大家有什么问题提出来啊,共同探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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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我回答的又一个问题,“金融研究生”提出的,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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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企业在验资期间计不计利息,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加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做好公司股东出资后的验资工作,现就验资事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二、以货币出资的,须在银行开立验资专用的存款帐户。出资者应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由公司设立人自定)申领填写开户申请书,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经银行审核后,开立公司登记注册入资的验资专用存款帐户(在注册验资期间,该帐户的资金不计息)。公司注册登记时,应将出资的货币足额存入银行验资专用的存款帐户,然后由银行出具货币足额存入银行验资专用的存款帐户,然后由银行出具证明(原件)或进帐单(有效复印件),到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凡持有国家股权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公司登记注册后,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将验资专用的存款帐户的资金全额划转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

    三、股东以实物出资(设备、房产等)的,……。

    ……
    ……
 十、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请教企业在银行开立验资帐户计不计利息,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上是我们地区的规定,请问合不合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22 10:08: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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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

  乍一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办法等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也就是说获得存款利息是储蓄人的法定权利,不得剥夺。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以上规定仅指储蓄业务,并且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的是个人。

  而依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lz提出的问题,银行办理的是一种代收、代为证明注册资金到账的业务,而非单纯的储蓄业务。个人理解,这可以视为一种结算业务或者中介服务,绝非储蓄业务,因此法律法规并不禁止银行收取费用。也就是说,银行甚至可以要求企业的投资人支付相关的费用。因此我认为这部分款不计息,本身是给与银行的一种利益,可以视为代为证明注册资金到账的“对价”,法律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

    再举几个例子,比如信用卡业务,如果我们把钱存入信用卡(多余的钱,超过需要还款的额度),银行是不支付我们利息的,因为信用卡业务与储蓄业务不是一回事,所以也不能说我把钱存入信用卡等于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关系,银行必须给我利息。

    再比如说,我们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往往把钱存入银行,这笔钱只有买卖双方都签字才可以支配,银行成为“履约保证”,这种业务银行其实是给买卖双方做了一个信用中介,这种业务银行不收费,但是存入银行的钱也是不计利息的。

    以上两个例子,从法律上来讲很容易理解银行为什么不付息,但是这样做究竟是不是合理,那就看站在什么角度了。

    由于银行也是企业法人,是经济活动的合法主体,除非法律有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中的“对价”如何计算、如何收取是可以由活动(交易)双方协商的。

    当然,上面那个规定,是不是存在“霸王条款”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同样也是各有不同的见解。

    我的回答有点多,希望能够耐心看,如有不当之处,请见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6 12:48:5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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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ody~~~~~~~~~~

没有人顶,自己顶起来,下面是我回答小李飞刀tx关于车辆合格证质押的问题,希望大家多提意见奥~

我的帖子,需要您的回复支持~

一个人干活,好累的

[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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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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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疑问:车辆合格证的质押怎样操作?
各位前辈:
关于反担保的问题:我们有个客户是生产摩托车的,想以一定数量的车辆合格证交予我司保管相当于做存货质押.我想请教一下,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将会出现什么样的风险?我们又将怎样控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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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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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并不是车辆的物权凭证,从严格意义上讲也不代表一种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因此不适用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换言之并非可质押之权利。

通常业界所称的合格证质押,本质是一种动产(未上牌照的车辆)的质押,不过由于合格证的唯一性和重要性(办理牌照必须有它),通过控制合格证可有效控制质押物不被再质押、转让。

既然是一种动产质,从法律上应当注意满足两个条件:签订书面合同、植物交付占有。交付占有可以将质物(车辆)交付到质权人指定的仓储公司代为保管,并以质权人的名义委托仓储保管;也可以将质押物存放地(比如出质人的仓库或者销售场所)租赁给质权人,质权人取得场地的使用权,从法律上讲可实现交付占有,最好质权人派人进驻现场看管。

应当注意的是,此时的车辆由于未上牌照,不适用车辆抵押(到车管部门作抵押登记),而应视为一般的货物。

在签订质押合同、实现车辆交付占有的前提下,质权人控制质押车辆的合格证,出质人擅自处分质押物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了。

可能的风险主要有:1、出质人在该笔质押设立之前已经将车辆质押给其他人,因为这种质押并不以交付合格证为生效要件,设置在前的质押效力优于后设置的质押;2、虽然控制了合格证,但是车辆脱离了监管区域,在出现风险的情况下无法处分车辆;3、合格证严格意义上是可以挂失的,虽然程序比较复杂。

要规避上述风险,1要靠对出质人的资信审查,2质押应以适当的方式公示(比如在现场标示***质押货物),3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监管而非仅仅依赖合格证,4最好与生产厂家适当沟通。

关于您咨询的事情,还涉及一个风险,就是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变现价格问题,那就需要考察之后得出结论了。

总之,车辆质押并控制合格证是一项很好的风险控制措施,最大的优势体现在质押物价格透明、变现能力较强、流通性好、较容易监管。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6 12:58:2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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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果然专业,我们银行也许要这样的人才阿

我当行长了,就挖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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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期待着半山花园tx早日成为大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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