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说的情况,首先要签订质押合同,然后将对方的仓库租赁过来(使用权归质权人),质权人派人到对方仓库监管质押物,这样就解决了签订合同、交付占有的问题,又能实际控制质物。至于想不通过诉讼处理质押物,也只有在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都同意(而且一定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时候达成的合意)的情况下。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也可以设定抵押,把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统统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在工商局办理登记,则到实现抵押权时所有的财产都是抵押财产,但是已经出售的、尚未交付的不在抵押范围内。参考《物权法》第181条。这是物权法实施以后的事了。
2、动产质押,签订合同,交付第三方代为保管,这是常用的交付占有方式,合法又安全。这是一种动产质,不多说。
3、仓单质押,签订合同,在仓单上记载质押事项,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保管。这是一种权利质,也常用,不多说。
4、提单质押。这里所说的提单是海运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国内有些化肥厂、水泥厂开出的提单,不能视为物权凭证,我认为设置质押有一些问题。
5、跟第四条后面说的有点类似,就是债权质押。担保法是否承认债权质押,主要是看75条第四款“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包括哪些权利。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常遇到的有公路收费权质押,本质是一种债权质押,法律允许;应收帐款质押,本质是一种债权质押,法律其实没有明确规定;已经付款的货物存放在卖方处,尚未提取,买方对卖方享有的提货权能否质押,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条现在正是银行和担保公司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的突破点,各家做法不一样,有签订质押合同的,有签订四方协议的,有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的,有签订承诺书的,要说细了、说透了,至少也得几千字。我就简单说几个观点吧:1)应收帐款质押、已付款而取得的提货权,本质都是一种债权;2)法律规定债权可以转让;3)可以转让的债权,法律不禁止质押,应当可以设置质押;4)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将债权转让给银行或者担保公司,但是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必须支付对价;5)债权质押可以尝试,但需要告知债务人、交付债权凭证;6)债权附条件转让可以尝试;7)债权当中的部分权利转让可以尝试;7)以债权作为反担保措施,最重要的是债权能否实现,债务人的资信很重要;8)债权作为反担保施,必须防止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恶意,至少要三方签订协议;9)债权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债权所对应的物(如提货权项下的货物),是没有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权的。
这部分说的比较简单,再多就涉及文本如何起草,是商业机密,不能再说了。望理解。
不知是否满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6 12:54:1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