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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解答与交流~(用心解答!)

本主题由 柏霖 于 2008-1-21 19:16 设置高亮
这个版的人气不旺,我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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嗬嗬,这就有一个现成的问题:提货权

据说,现在提货权作为反担保措施满流行的,说是,贸易领域的借款客户签一个承诺书之类的文件,授权担保公司在担保债权未及时受偿时可以直接去提货,但货又未存在第三方仓库,亦并非标准仓单。

估计前辈是企信人?那你应该比较熟悉吧,可不可以多少透露下其中操作技巧及可行性?不方便的话,给俺短信息可好?

毕竟货存在借款人或其控制的仓库,如果人家不配合,提货权何用?如借助诉讼途径解决,何用提货权?在捉摸这个事情有一段时间了,太笨,没找到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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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我也琢磨了好长时间了,工作中经常遇到~~~~试着回答一下,希望能够令女巫tx满意。

    你所说的提货权——“说是,贸易领域的借款客户签一个承诺书之类的文件,授权担保公司在担保债权未及时受偿时可以直接去提货,但货又未存在第三方仓库,亦并非标准仓单。”——保障力度极小,至少我们公司是不会采用这种形式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这不是一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有三种,抵押、质押、留置。这肯定不是抵押或留置。至于质押,分为动产质和权利质。如果说这是一种动产质,则按照动产质押的法律要件,必须要签订质押合同、交付占有,这种形式既没有签订质押合同也没有交付占有,动产质不成立;权利质必须要签订质押合同、办理法定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权利质也不成立。所以这不是一种担保物权。

    其次,即便设置了合法的动产质(签订合同、交付占有),或合法的权利质(如签订合同、在仓单上记载质押事项并移交仓单),这种情况也属于“流质契约”。按照担保4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适用于质押。这条规定即是对“流质契约”的禁止。你所说的“授权担保公司在担保债权未及时受偿时可以直接去提货”即是“流质契约”,法律禁止。

    再次,即便以上两条问题都解决了,在实务中要提取货物也不可能。按照我的经验,以流通性好的货物的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如果债务人违约,则质押物基本上也失去控制了。因为如果质押物在的话,债务人把质押物卖了就可以还款,何必违约?由于质押物存放在债务人(或出质人)处,监管、变现都受到很多限制,风险很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6 12:51: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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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回答女巫tx的问题。

其实“提货权”这种提法,处于不同情况下,法律含义不同。现在对于贸易流通领域的变通处理也很多,其中很多既受法律保护,又能控制风险。

这里所说的受法律保护,一种是设置合法的担保物权,由于物权优于债权,可有效对抗第三人;另一种是在不能设置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可设置债权,债权虽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所设置债权的债务人一定要具备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注意这里所说的“债务人”不是原债务人,而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这样说可能比较难理解?其实很简单的例子,担保公司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对担保公司就享有“担保债权”,这种担保债权并不对担保公司的财产具有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权,但由于担保公司的资信和赔付能力,该担保债权甚至比担保物权更加安全。)

所谓的能控制风险,是指能够实质控制住物,或者设置的债权的债务人有可靠的赔付能力。

下面我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几种情况下的解决方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6 12:52: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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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说的情况,首先要签订质押合同,然后将对方的仓库租赁过来(使用权归质权人),质权人派人到对方仓库监管质押物,这样就解决了签订合同、交付占有的问题,又能实际控制质物。至于想不通过诉讼处理质押物,也只有在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都同意(而且一定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时候达成的合意)的情况下。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也可以设定抵押,把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统统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在工商局办理登记,则到实现抵押权时所有的财产都是抵押财产,但是已经出售的、尚未交付的不在抵押范围内。参考《物权法》第181条。这是物权法实施以后的事了。

    2、动产质押,签订合同,交付第三方代为保管,这是常用的交付占有方式,合法又安全。这是一种动产质,不多说。

    3、仓单质押,签订合同,在仓单上记载质押事项,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保管。这是一种权利质,也常用,不多说。

    4、提单质押。这里所说的提单是海运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国内有些化肥厂、水泥厂开出的提单,不能视为物权凭证,我认为设置质押有一些问题。

    5、跟第四条后面说的有点类似,就是债权质押。担保法是否承认债权质押,主要是看75条第四款“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包括哪些权利。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常遇到的有公路收费权质押,本质是一种债权质押,法律允许;应收帐款质押,本质是一种债权质押,法律其实没有明确规定;已经付款的货物存放在卖方处,尚未提取,买方对卖方享有的提货权能否质押,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条现在正是银行和担保公司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的突破点,各家做法不一样,有签订质押合同的,有签订四方协议的,有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的,有签订承诺书的,要说细了、说透了,至少也得几千字。我就简单说几个观点吧:1)应收帐款质押、已付款而取得的提货权,本质都是一种债权;2)法律规定债权可以转让;3)可以转让的债权,法律不禁止质押,应当可以设置质押;4)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将债权转让给银行或者担保公司,但是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必须支付对价;5)债权质押可以尝试,但需要告知债务人、交付债权凭证;6)债权附条件转让可以尝试;7)债权当中的部分权利转让可以尝试;7)以债权作为反担保措施,最重要的是债权能否实现,债务人的资信很重要;8)债权作为反担保施,必须防止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恶意,至少要三方签订协议;9)债权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债权所对应的物(如提货权项下的货物),是没有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权的。

    这部分说的比较简单,再多就涉及文本如何起草,是商业机密,不能再说了。望理解。

    不知是否满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6 12:54:1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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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么多,好累,自己鼓励自己一下!~~[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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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窍了,谢过谢过!!!

第5点,精辟精辟!!!

能这么大方指教,斑斑,俺对你滴佩服好似滔滔江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3 8:52: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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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与卖方达成相关协议至关重要,还要确定买方已付款。不过,即便都满足条件了,也有风险:能同意签署以上协议的卖家,多与买家有较强关联性,如其与买家经沟通,拒不向我交货,仍要走诉讼程序。另外,如你所言,提货权项下货物如已被买方设定其他抵押物权或转手卖出,则对卖家提起的诉讼也无胜诉可能。

如此一来,何不直接与卖家签订保证反担保?另外,除此种提货权质押(姑且称之)外,是否还需别种物权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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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女巫在2007-7-13 9:06:36的发言:

我的理解,与卖方达成相关协议至关重要,还要确定买方已付款。不过,即便都满足条件了,也有风险:能同意签署以上协议的卖家,多与买家有较强关联性,如其与买家经沟通,拒不向我交货,仍要走诉讼程序。另外,如你所言,,如此一来,何不直接与卖家签订保证反担保?另外,除此种提货权质押(姑且称之)外,是否还需别种物权反担保?

非常专业!一看就是有实践经验、而且已经研究的很深~

你说的,提货权项下货物如已被买方设定其他抵押物权或转手卖出,则对卖家提起的诉讼也无胜诉可能。我不这么认为。虽然对货物没有优先受偿权或者担保物权,但是对卖家提起的诉讼是能够胜诉的。对物没有追及力并不代表对卖方没有请求权。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举个其它的例子说明:质押合同中,如果出质人擅自处分了质物(比如与仓库串通),对于已经被处分的质物,是很难追回的,而此时对出质人和仓库的诉讼是能够胜诉的。

签订保证反担保,使得卖方的责任最大化,从法律上而言对债权的保障力度是最强的、法律关系也是最简单的。但是一方面事实上由于我们认可的卖方一般实力很强,他们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另一方面纯粹的保证担保不如有提货权附加保障:因为提货权只要求卖方善意履约即可,对卖方的要求相对于保证责任对卖方的要求更低,履行的可能性更大,同时提货权的形式最好强调——如果卖方违反约定,则卖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这样给卖方设定了附条件的担保,那么卖方更愿意选择履行合同而非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的实际保障更有力。

如果能提供别的物的反担保更好,如果实在没有,在卖方资信够强的情况下也可以。这就涉及到项目风险评估的问题,不在法律的范畴之内。

说的有点多了~你果然够专业,问着问着把核心内容都问出来了~!~呵呵,最后再透露一点,我公司做过好多这样的项目,都已经解除担保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6 12:55:4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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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实在大公无私!!!

还有个想法,物权法实施后我们将来或可结合浮动抵押。

总之,无论何种反担保,最关键还是看客户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否则,走上诉讼耗时耗力啊。不过私心一点,项目出点问题的话,俺还可以练练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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