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方案分析
应当说,上述各种方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是,由于这些措施都没有触及我国高度垄断的银行体制这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最重要的因素,措施的实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问题,由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方案费用较高。如果一味强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那无异于为这些银行施加了另一种"政策性负担",从而形成新的激励问题。而利率浮动的方案也仅仅能取得有限的效果。因为在银行不了解企业信息的情况下,贷款的风险很大。银行经理人员要平衡贷款失败预期会受到的惩罚与贷款成功多得的利息再做出贷款决定。这样,利率浮动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2. 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的方案,实际上只能部分地解决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此类中小企业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仅仅占有非常小的部分。由于我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资源禀赋结构的特点都将是资本(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对稀缺、劳动力相对丰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将始终是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部分。因此,通过资本市场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方案,对这些企业是没有太大帮助的。
3. 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确能够解决中小企业缺乏担保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但是,该方案同时也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因此,担保方案能否取得成功就要看该机构是否能够以比金融机构更高的效率来处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信息。或者说,只有当存在于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低于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时,担保方案才是有效的。否则,担保方案没有改变上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实质,仅仅是将风险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其结果很有可能造成损失和担保方案的失败。
4. 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竞争还不充分,经济生活中尚存在许多扭曲,各种社会公证机制和信用体系还不健全,这些都不利于一个完善的信息生产和传递系统的建立。所以,信息分享方案至少在短期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专门机构的建议,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因为这种机构本身就是中小金融机构。但如果这些金融机构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面目出现,就要求经济中存在独立于政府的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民营的中小银行)与之竞争。如果缺乏这种竞争,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成为人浮于事的官僚机构,不仅不能对中小企业有太大帮助,还可能给国家造成新的"不良贷款 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几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