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老赖”行动:我国信用的严重缺失
2007年的5月份,云南的昆明市以法院为主导、各大媒体参与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揪“老赖”行动。何为老赖?输了官司不还钱谓之老赖也。不还钱的方式各种各样:有转移财产的,有隐匿财产的,有连人带钱一起消失的;无论哪种方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不还钱,看你怎么着吧。一时间在昆明的街头巷尾掀起了一场老老少少齐参与的大讨论:有多少人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这官司以后还打不打,要怎么打,各种议论,不一而足。
然而,却鲜少有人触及到这场揪“老赖”行动背后的实质:我国信用的严重缺失。信用,是人立足世界的基础。古有尾生、王阳明…..,尾生抱桥宁死守信流传千古,王阳明以信降敌名扬海内。今天我们却在这感叹老赖如此之多,无信用做保障,“长此以往,国将不国也”。
抛开老赖不还钱的面纱,反映出来的是我国信用的严重缺失,那再追问一句:为什么我国的信用会如此缺失呢?制度,除了制度还是制度,别说什么人的素质。在完善的制度下,再没素质的人也能最大限度的守信。美国的国民素质高吗?他们宪法中规定的“天赋人权,人人平等” 的宣言在黑人歧视事件中是多么可笑,然而通过制度的完善,虽不能说完全消除但至少摘除了大部分的人的有色眼镜。因而,说到底,信用的缺失完全是制度的缺失。
我们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但我们可以一点一点的来做,就如上文所说的揪老赖完全不必这么麻烦,在源头上就把它给掐断了,用制度来保障,看他(她)还怎么赖。
就规制老赖赖说,我所说的制度是指财产(诉讼)保全。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说到这,有人有意见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早在1991年就制定了,这种制度相应的在1991年也就建立了,为什么还有老赖?确实,财产保全制度早已有之,非笔者首创,这点笔者毫无异议。然而笔者要说明的是,从这种制度创立至今,翻遍法院的卷宗,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的还达不到百分之一。这就使得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形同虚设。
诸位可能又要问了,这又是为什么?还是信用的缺失,《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一旦申请发生错误,这时申请人又有大部分人变 “老赖” 了。申请人变老赖,这极大的损害了法院的威严,因而,法院对绝大部分的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方式是驳回申请。于是,财产保全制度就此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有没有什么方法让财产保全制度走出恶性循环的怪圈,从而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呢?有,那就是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即一方申请财产保全和另一方为解除财产保全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有两种,一是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二是被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履行将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担保。在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后,无论是申请财产保全还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都没有理由驳回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标的过大,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怎么办?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种问题,几百几千还可以,十万二十万也还将就,几百万几千万估计就吃不消了,更别说过亿。要怎么办呢?这时就有一种服务应运而生,专门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例如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它是我国第一家主营担保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公司,注册资本金30亿元,1993年有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出资组建。2006年,得到国家开发银行300亿元的授信,可以在30亿元以内提供担保。
目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昆明设立了联络处,到云南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或云南的公司或人到省外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昆明联络处都可以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有了财产保全的担保,笔者不敢说从此无“老赖”矣,但至少没这么多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