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证并不是车辆的物权凭证,从严格意义上讲也不代表一种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因此不适用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换言之并非可质押之权利。
通常业界所称的合格证质押,本质是一种动产(未上牌照的车辆)的质押,不过由于合格证的唯一性和重要性(办理牌照必须有它),通过控制合格证可有效控制质押物不被再质押、转让。
既然是一种动产质,从法律上应当注意满足两个条件:签订书面合同、质物交付占有。交付占有可以将质物(车辆)交付到质权人指定的仓储公司代为保管,并以质权人的名义委托仓储保管;也可以将质押物存放地(比如出质人的仓库或者销售场所)租赁给质权人,质权人取得场地的使用权,从法律上讲可实现交付占有,最好质权人派人进驻现场看管。
应当注意的是,此时的车辆由于未上牌照,不适用车辆抵押(到车管部门作抵押登记),而应视为一般的货物。
在签订质押合同、实现车辆交付占有的前提下,质权人控制质押车辆的合格证,出质人擅自处分质押物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了。
可能的风险主要有:1、出质人在该笔质押设立之前已经将车辆质押给其他人,因为这种质押并不以交付合格证为生效要件,设置在前的质押效力优于后设置的质押;2、虽然控制了合格证,但是车辆脱离了监管区域,在出现风险的情况下无法处分车辆;3、合格证严格意义上是可以挂失的,虽然程序比较复杂。
要规避上述风险,1要靠对出质人的资信审查,2质押应以适当的方式公示(比如在现场标示***质押货物),3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监管而非仅仅依赖合格证,4最好与生产厂家适当沟通。
关于您咨询的事情,还涉及一个风险,就是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变现价格问题,那就需要考察之后得出结论了。
总之,车辆质押并控制合格证是一项很好的风险控制措施,最大的优势体现在质押物价格透明、变现能力较强、流通性好、较容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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