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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企业在验资期间计不计利息,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请教企业在验资期间计不计利息,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加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做好公司股东出资后的验资工作,现就验资事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股东在全部缴纳(认缴)出资后(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必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凡由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附有国有资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二、以货币出资的,须在银行开立验资专用的存款帐户。出资者应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由公司设立人自定)申领填写开户申请书,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经银行审核后,开立公司登记注册入资的验资专用存款帐户(在注册验资期间,该帐户的资金不计息)。公司注册登记时,应将出资的货币足额存入银行验资专用的存款帐户,然后由银行出具货币足额存入银行验资专用的存款帐户,然后由银行出具证明(原件)或进帐单(有效复印件),到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凡持有国家股权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公司登记注册后,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将验资专用的存款帐户的资金全额划转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

    三、股东以实物出资(设备、房产等)的,应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出具评估证明(国有资产评估应由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批准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非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或者依法不需要进行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由股东认可),再办理验资手续。股东以原材料、产成品等出资的,可按货物发票或合同、章程约定的价格,经各方股东认可,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公司登记注册后六个月内办理好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注册商标权)出资的,由出资人提供作价依据或报告,并经出资人认可(以专利权出资的,应经专利主管部门审验;其中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其专利权转让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注册商标权出资的,应经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然后凭评估结果报告办理验资手续。公司登记注册后,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好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由出资人提供作价依据或报告,报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然后办理验资手续。公司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应与受让人(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经当地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定。出资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出资的资本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定确属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除外。

    七、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集体土地出资的,应先依法征为国有,办理出让手续,确认使用权后方能出资。公司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八、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三)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的开户银行和专用存款帐户帐号;
(五)股东缴纳出资的情况;
(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结果;
(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八)其他有关事项。

    九、验资报告应附有以下有关文件:
(一)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银行出具的企业登记注册的入资凭证;
(三)以实物出资的,附实物转让或投资清单;
(四)以专利权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五)以注册商标出资的,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附《土地使用权证》或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权源文件;
(七)以非货币出资的,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股东认可证明;
(八)其他有关附件。

    十、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请教企业在银行开立验资帐户计不计利息,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上是我们地区的规定,请问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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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

  乍一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办法等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也就是说获得存款利息是储蓄人的法定权利,不得剥夺。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以上规定仅指储蓄业务,并且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的是个人。

  而依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lz提出的问题,银行办理的是一种代收、代为证明注册资金到账的业务,而非单纯的储蓄业务。个人理解,这可以视为一种结算业务或者中介服务,绝非储蓄业务,因此法律法规并不禁止银行收取费用。也就是说,银行甚至可以要求企业的投资人支付相关的费用。因此我认为这部分款不计息,本身是给与银行的一种利益,可以视为代为证明注册资金到账的“对价”,法律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

    再举几个例子,比如信用卡业务,如果我们把钱存入信用卡(多余的钱,超过需要还款的额度),银行是不支付我们利息的,因为信用卡业务与储蓄业务不是一回事,所以也不能说我把钱存入信用卡等于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关系,银行必须给我利息。

    再比如说,我们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往往把钱存入银行,这笔钱只有买卖双方都签字才可以支配,银行成为“履约保证”,这种业务银行其实是给买卖双方做了一个信用中介,这种业务银行不收费,但是存入银行的钱也是不计利息的。

    以上两个例子,从法律上来讲很容易理解银行为什么不付息,但是这样做究竟是不是合理,那就看站在什么角度了。

    由于银行也是企业法人,是经济活动的合法主体,除非法律有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中的“对价”如何计算、如何收取是可以由活动(交易)双方协商的。

    当然,上面那个规定,是不是存在“霸王条款”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同样也是各有不同的见解。

    我的回答有点多,希望能够耐心看,如有不当之处,请见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20 17:41:29编辑过]

我终于会设计签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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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那是相当的专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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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柏霖在2007-6-20 17:40:39的发言:

我的回答:

  乍一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办法等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也就是说获得存款利息是储蓄人的法定权利,不得剥夺。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以上规定仅指储蓄业务,并且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的是个人。

  而依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lz提出的问题,银行办理的是一种代收、代为证明注册资金到账的业务,而非单纯的储蓄业务。个人理解,这可以视为一种结算业务或者中介服务,绝非储蓄业务,因此法律法规并不禁止银行收取费用。也就是说,银行甚至可以要求企业的投资人支付相关的费用。因此我认为这部分款不计息,本身是给与银行的一种利益,可以视为代为证明注册资金到账的“对价”,法律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

    再举几个例子,比如信用卡业务,如果我们把钱存入信用卡(多余的钱,超过需要还款的额度),银行是不支付我们利息的,因为信用卡业务与储蓄业务不是一回事,所以也不能说我把钱存入信用卡等于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关系,银行必须给我利息。

    再比如说,我们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往往把钱存入银行,这笔钱只有买卖双方都签字才可以支配,银行成为“履约保证”,这种业务银行其实是给买卖双方做了一个信用中介,这种业务银行不收费,但是存入银行的钱也是不计利息的。

    以上两个例子,从法律上来讲很容易理解银行为什么不付息,但是这样做究竟是不是合理,那就看站在什么角度了。

    由于银行也是企业法人,是经济活动的合法主体,除非法律有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中的“对价”如何计算、如何收取是可以由活动(交易)双方协商的。

    当然,上面那个规定,是不是存在“霸王条款”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同样也是各有不同的见解。

    我的回答有点多,希望能够耐心看,如有不当之处,请见谅!


不可多得的专业人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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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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