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回答:
乍一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办法等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也就是说获得存款利息是储蓄人的法定权利,不得剥夺。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以上规定仅指储蓄业务,并且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的是个人。
而依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lz提出的问题,银行办理的是一种代收、代为证明注册资金到账的业务,而非单纯的储蓄业务。个人理解,这可以视为一种结算业务或者中介服务,绝非储蓄业务,因此法律法规并不禁止银行收取费用。也就是说,银行甚至可以要求企业的投资人支付相关的费用。因此我认为这部分款不计息,本身是给与银行的一种利益,可以视为代为证明注册资金到账的“对价”,法律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
再举几个例子,比如信用卡业务,如果我们把钱存入信用卡(多余的钱,超过需要还款的额度),银行是不支付我们利息的,因为信用卡业务与储蓄业务不是一回事,所以也不能说我把钱存入信用卡等于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关系,银行必须给我利息。
再比如说,我们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往往把钱存入银行,这笔钱只有买卖双方都签字才可以支配,银行成为“履约保证”,这种业务银行其实是给买卖双方做了一个信用中介,这种业务银行不收费,但是存入银行的钱也是不计利息的。
以上两个例子,从法律上来讲很容易理解银行为什么不付息,但是这样做究竟是不是合理,那就看站在什么角度了。
由于银行也是企业法人,是经济活动的合法主体,除非法律有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中的“对价”如何计算、如何收取是可以由活动(交易)双方协商的。
当然,上面那个规定,是不是存在“霸王条款”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同样也是各有不同的见解。
我的回答有点多,希望能够耐心看,如有不当之处,请见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20 17:41:29编辑过]